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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年度同志游行队伍拉出巨幅彩虹旗,2017年11月25日。 © 2017 Aaron Tam/法新社/盖帝图片
在香港立法对男男性交科以无期徒刑的120年后,近期一件法院判决终于向同性性关系的彻底去罪化迈出一步。

2007年,香港废除了英治时期禁止男男性行为的法律。但此后十多年来,当地《刑事罪刑条例》中的一些残留条文仍对男性同性性关系另眼相看,专门处罚男男性行为或予加重处刑。

5月30日,香港高等法院宣告四项专门适用于男性同性关系的条例因违宪失效,另外三项条例的歧视性规定也应予修正。法院借由这件判决确立了去罪刑化的进程,废除了刑法典中仅剩的歧视条款。

这一措施符合全球废除殖民时期法律对同性性关系处以刑罚的潮流。2018年,印度千里达及多巴哥两国法院都已宣布对同性性关系处以罪刑的法律违宪。今年,博茨瓦纳也将同性性行为除罪。但这一潮流在肯尼亚遇挫,该国法院维持了同样歧视性法律的效力。

香港律政司司长并未就前述四项条例提出抗辩,但她请求高等法院允许另外三项条例在修改歧视性字眼后继续有效。

无异议的四项条例包括对“促致他人”进行同性肛交,由或与16岁以下男子作出“严重猥亵作为”,男性之间非私下作出“严重猥亵作为”,以及男性之间“促致严重猥亵作为”的刑事罚则。这四项条例全都被高等法院宣告违宪而失效。法院作出如此裁决是考虑到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已有其他性别中立且不带歧视性的法条足可适用。

法院详细解释了为什么这四项条例违宪。区庆祥法官理直气壮地援引香港《基本法》第25条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22条,以其中保障平等的基本原则为分析理据。他认为这四项条例仅惩罚男性之间的性交,却没有处罚女性之间或异性之间的同样行为。法院认为,针对男性同性性行为的差别待遇具有歧视性,违反平等保障。

其余三项条例受到质疑是因为规定了不同的刑度或同意年龄,使男性之间的性关系受到不成比例的处罚。

例如,其中一条规定仅在男性与男性之间惩罚“与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作出严重猥亵作为”。关于这项条例,法院认为该条例中所有“男子”一词必须被理解为“人”。通过这种补救性的解释,法院使这三项条例维持性别中立或同意年龄齐一而符合宪法。

香港终审法院曾在2007年的律政司司长诉丘旭龙案中废止香港的同性肛交罪,理由是该法仅将男性之间的性交定为刑事犯罪,因此违宪。本案基于同样理据适用不歧视原则,将残留在《刑事罪行条例》中的歧视性条例直接废止或进行司法解释,使平等保护范围更加扩大──去罪刑化在香港终底于成。

将同性关系定为刑事犯罪与国际法上平等和不歧视的基本原则相矛盾。 从成文法典中废除惩罚双方合意的同性关系的法条,是消除性别认同及性取向歧视的重要步骤。

最近的去罪刑化举措表明司法机关在维护少数群体权利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在那些仍有压迫性和不公正法律的地区。尽管各个司法管辖区在社会和文化规范方面有所不同,但已有越来越多的法院同意必须让人人都能享有人类尊严、自主和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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