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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testers hold posters on various topics, including opposing mandatory hijab requirements for girls in state schools, during the Women’s March in Jakarta, March 2020. © 2020 Andreas Harsono/Human Rights Watch

(雅加達)-人權觀察今天表示,印尼多數省份和數十個縣市都已對婦女和少女實施強制性且侵犯人權的服裝規定。這種規定的有害影響明確顯示於眾多印尼女性——包括學生、教師、醫師等等——陳述的個人經歷,詳見英文原文

基於對地方政府的監督權力,印尼內政部應當廢止全國各地已生效施行的60多部地方法令。儘管中央政府無權撤銷地方法律,例如亞齊省2004年根據沙里亞法(或稱伊斯蘭教法)制定的服裝規定,但按照政府規則,內政部仍然有權廢止違背憲法和全國性法律的地方政府行政命令。

「佐科(Joko Widodo)總統應立即推翻各級地方政府剝奪女性權利的歧視與侵權法令,」人權觀察亞洲區代理主任伊蓮皮爾森(Elaine Pearson)說。「這些法令確實造成傷害,但在現實環境下唯有中央政府採取行動才能加以制止。」

地方政府當局以行政命令形式頒布歧視性法令的現象,自2001年始於西爪哇省的南安由縣(Indramayu)、打橫縣(Tasikmalaya)和西蘇門答那省的塔納達塔縣(Tanah Datar)。同樣的限制性地方法令在過去二十年如雨後春筍般擴散,迫使數百萬印尼少女和婦女開始穿著覆蓋頭髮、頸部到胸部的頭巾(jilbabhijab,又譯希賈布),通常還必須搭配長裙和長袖襯衣。

頒布這些法令的官員主張,穆斯林女性必須穿戴頭巾遮蓋身體的私密部位;按照這些官員的看法,所謂私密部位通常包括頭髮、手臂和腿部,有時含身材輪廓在內。婦女和少女在社會壓力和刑罰威脅之下,不得不服從規定。

人權觀察訪問了超過100名女性,她們都因拒絕穿著頭巾而遭受虐待及其他長遠後果。人權觀察並收集相關規定文本,列為2021年的報告附件,其中最新案例20218月由南蘇拉威西省當局所頒布的法令。

根據2021年報告紀錄,印尼少女和婦女普遍遭受逼迫她們穿著頭巾的霸凌,以及霸凌造成的深刻心理創傷。在全國34省之中,至少24省的少女若不遵從規定就會遭到退學或迫於壓力而自行離校,部分女性公務員也因此失業或被迫辭職,包括教師、醫師、校長和大學講師在內。

強迫戴頭巾的霸凌與恐嚇也見於社交媒體。在人權觀察紀錄的兩件個案中,有人利用臉書發出暴力威脅。人權觀察訪談發現,一些簡訊應用程式也被用來傳送威脅與恐嚇訊息,例如WhatsApp

畢業於西蘇門答臘省巴當班讓市(Padang Panjang)伊斯蘭寄宿學校的詩人佐貝達・喬哈爾Zubaidah Djohar)就頭巾問題與西蘇門答臘省印尼伊斯蘭學者理事會(Indonesian Ulama Council)主席古斯里扎爾・加扎哈爾(Gusrizal Gazahar)辯論之後,於2021228日收到死亡威脅,說要對她進行駭客」、「下毒」等攻擊行動。她的同事德尼・拉哈尤(Deni Rahayu)也收到許多死亡威脅,大多來自臉書上的校友群組。這兩人都曾報警,但未有跡象顯示警方認真偵辦。

她們也曾向臉書舉報恐嚇,但未獲任何回應。人權觀察於20214月將前述濫用網路行為的詳細紀錄寄交臉書。臉書於20218月回覆說,該公司「已將相關言論循[內部]管道向高層舉報」,但並未就其結果作任何說明。20224月,經多次要求更新進度,一名臉書駐新加坡職員提議利用其赴雅加達休假期間與喬哈爾會面,遭喬哈爾拒絕。臉書迄今未曾說明如何處理前述濫用行為。

近期在印尼的24個穆斯林佔多數省分,近15萬所學校依據中央和地方規章實施強制戴頭巾規定。在某些較保守的穆斯林地區,例如亞齊和西蘇門答臘,連非穆斯林的少女也被強迫戴上頭巾

2012年和2014年,全國學童均須加入的印尼童軍總會(Pramuka)以及教育暨文化部先後發布服裝規定,要求112年級的「穆斯林女童」穿戴頭巾,顯然違反允許各校讓女學生自由表現個人「特色」的1991年行政規章。童軍總會和教育部制定的全國性規章強化並鞏固了地方法令。學校通常規定學生每週一次穿童軍制服上學。

20212月,教育暨文化部長馬卡林(Nadiem Makarim)和另外兩位部長修正了2014年規章,明定女學生可以自由選擇是否穿戴頭巾。馬卡林表示,該規章以往被用來霸凌女性師生。但這項規章修正案於20215遭最高法院推翻,等同裁定未滿18歲少女沒有選擇個人穿著的權利。印尼政府試圖賦予穆斯林女性師生選擇服裝自由的努力終因這件判決而山窮水盡

前述判決遭到逾八百名公眾人物連署譴責,並請求司法委員會加以審議,他們主張相關規章違憲且有歧視性。20216月,司法委員會以技術理由駁回了這項請求。

根據國際人權法,個人有權自由表現本身宗教信仰、自由表達意見並免於教育歧視。成年及未成年女性應享有與男性同等權利,包括穿著自己選擇的服飾。對這些權利進行任何限制,均須基於合法目的,並以非任意、不歧視的方式適用。

前述保障見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以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這些國際公約均已得到印尼批准。此外,強制戴頭巾的規定也違反印尼憲法第28(i)款,即少女和婦女有權免於「基於任何理由的歧視待遇」。

前任聯合國宗教或信仰自由問題特別報告員賈漢吉爾(Asma Jahangir)曾於2006表示,「對於不願穿著宗教服飾或特定宗教標誌的人施以脅迫手段和制裁」即代表「通常不符合國際人權法的立法和行政措施」。

「印尼政府應採取緊急措施,制止對敢於公開討論頭巾議題的印尼平民的霸凌、恐嚇與暴力行為,並對這些地方法令侵犯人權表示擔憂,」皮爾森說。「印尼政府應對每一起事件進行調查並將加害人繩之以法,以便讓每一位印尼婦女和少女都能自在穿著自己選擇的服裝,不必擔心報復。」

更多詳情與受訪女性的具體陳述,請見英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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