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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會電子表決屏幕顯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三讀獲全票贊成通過,2024年3月19日。   © 2024 AP Photo/Louise Delmotte

(紐約)-人權觀察今天表示,受中國政府控制的香港立法會於2024年3月19日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徹底剝奪這座城市僅剩的基本自由。該條例以重刑處罰和平言論與公民社會倡議活動,擴張警察權力,並削弱正當程序權利。由於條文適用於全世界任何地方的香港居民和企業,這部法例對香港本地和全球異議人士均有噤聲作用。

香港立法會只用11天即以全票通過該條例。在委員會階段,議員們僅用39個小時審完長達212頁的立法草案,未提任何修正意見。該條例定於3月23日生效實施。

「新通過的國家安全法例將把香港帶進全面壓迫的新時代,」人權觀察亞洲區主任伊蓮・皮爾森(Elaine Pearson)說。「現在,那怕只是持有一本批評中國政府的書籍,都可以被判刑數年。」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內容包含叛國、叛亂及煽動行為、竊取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破壞活動以及境外干預等罪名。

自英國將其對香港主權移交中國以來,《基本法》即為香港的實質憲法。該法第23條規定,香港政府應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香港人至少自2003年百萬市民遊行抗議開始,即持續反對23條立法。

人權觀察指出,此次立法過程並未進行真正的公眾諮詢。自從中國政府於2020年6月強行實施港區國安法以來,該法瓦解了香港民主運動,手段包括拘捕檢控民選議員和上千名和平示威者,取締公民社會團體和獨立工會,以及關停香港最暢銷的民主派報刊等等。

今年2月,香港政府宣布就23條立法展開為期四週的「公眾諮詢」,並宣稱其所收到的公眾意見有百分之98.6支持立法草案。所有來自國際人權團體以及海外香港倡議人士與團體(迄今逃離香港的港人估逾10萬人)的意見都被港府視為「無理攻擊和抹黑」而予以排除。

新法例對言論自由已產生寒蟬效應。據港媒報導,獲美國政府資助的自由亞洲電台計畫在3月底前撤離香港。

該法例將使已受港區國安法限制的各項人權進一步惡化。其部分條款牴觸受《基本法》保障的人權,並且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後者已通過《基本法》納入香港法律框架並體現於《人權法案條例》。

澳洲英國美國政府,以及歐洲聯盟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均已公開表達對這項立法的憂慮。

「香港政府應立即廢除由中國政府強加的各項國家安全法律,停止大肆侵犯基本權利,並釋放所有遭任意拘禁人士,」皮爾森說。「各國政府應當對中國和香港應負責官員實施協調一致的針對制裁,包括旅行禁令和資產凍結,以追究中國政府的責任,並保護海外香港活動人士免受中國政府的恐嚇與騷擾。」

寬泛模糊的罪名

該條例多項罪名皆過分寬泛,增加政治檢控和定罪的風險。

「間諜活動」罪處罰「任何人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取得、收集、記錄、製作或管有「對境外勢力有直接或間接用處」的資料(第41條)。

「煽惑公職人員叛離」罪處罰「任何人明知而煽惑公職人員放棄擁護《基本法》」或僅僅管有某種「煽惑性質」的文件(第19-21條)。

該條例對「國家秘密」的定義包括與「重大決策」、「經濟或社會發展」、「科技發展或科學技術」和「外交或外事活動」有關的秘密(第28條)。特區行政長官——由中國政府挑選的香港領導人——有權認定何者構成國家秘密。

該條例也寬泛地將具有「煽動意圖」的行為定為刑事犯罪,包括意圖引起任何在港人士對中國或香港政府、機構或憲制秩序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意圖引起[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 意圖煽惑他人違反法律或政府命令(第22條)。定罪的門檻很低,因為檢方無需證明被告具有煽惑擾亂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的意圖(第24條)。此外,該法授權當局強行進入私人處所、清除「具煽動意圖的」出版物、並且可以「以合理武力驅逐」任何妨礙其行使清除權利的人(第26條)。

和平結社、集會和倡議活動被定為刑事犯罪

該條例將結社、集會自由以及公民社會的和平倡議活動定為刑事犯罪。它允許政府禁止其認為從事被寬泛認定為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第58條)。它還將「破壞活動」定為犯罪,將其寬泛定義為「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包括公共交通系統、屬於政府的電腦系統和辦公處所)的行為。僅以「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就可以判處20年監禁。

2014年和2019年抗議活動中的一些常見策略,例如佔領主要道路,即使完全是和平的也可以被判處重罰。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其關於和平集會權的一般性意見中指出,「如果和平集會的組織者或參與者因非法行為而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這種處罰必須是相稱的、非歧視性的,並且不得基於模糊或定義過於寬泛的罪名,也不得壓制受[國際法]保護的行為。」

該條例還將「境外干預」定為刑事犯罪,其定義為使用「不當手段」配合「境外勢力」作出「帶來干預效果」的作為(第50條)。所謂「境外勢力」包括境外地區或地方當局、境外政治組織,甚至國際組織(第6條)。

所謂「干預」包括影響中國和香港行政機關和法院「制定或執行」任何政策決定(第51條)。許多和平的活動,諸如在聯合國批評中國或香港政府的人權記錄,或敦促外國政府呼籲中國和香港政府遵守保護人權的國際法律義務,都將違反該條例。境外干預最高可處監禁14年。

全球適用

香港居民和香港法人團體或企業無論在世界任何地方都可能違反該條例。政府可以撤銷他們的護照並暫時吊銷他們的執業資格(第90、93條)。「直接或間接」向潛逃者提供資金者,最高可處監禁7年(第87條)。

和平或受保護活動可處重罰

該條例對和平活動規定了嚴厲處罰。「管理或協助管理」受禁組織者,最高可處罰款一百萬港元及監禁14年。「身為受禁組織的成員」或「與受禁組織合作進行任何活動」,或僅「參與受禁組織的集會」或「向受禁組織付款或給予其他形式的援助」,皆可處最高罰款25萬港元及監禁10年。甚至容許受禁組織在自己擁有的處所內集會,也可判處最高罰款25萬港元和7年監禁(第60-61條)。

「非法」獲取、披露和在離開香港時管有定義模糊的「國家秘密」,最高可處監禁5至10年。

「煽動罪」這種陳舊的殖民時代法律,儘管已遭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一再呼籲廢除並停止使用,該條例仍將該罪名的最高刑期從原定的2年提高到7年。

審前羈留、諮詢律師權

根據該條例,警方可在經法院批准下將未經控罪的被捕人的羈留期間從目前的48小時延長至14天(第75條)。警方可限制受調查人或被羈留人諮詢特定個別律師(第76-77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任何因刑事罪名而被逮捕或拘禁之人均應「迅即」解送法庭。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由國際專家組成的該公約權威解析機構)表示,48小時一般足以將被捕者帶見法官,任何更長的拖延「都必須絕對是例外,而且根據當時情況應當是有道理的。 」

國家安全囚犯的待遇

香港現行法規定囚犯有權申請刑罰覆核,並可因表現良好而獲得最多三分之一的減刑。然而,按照該條例對現行法律的修正,因危害國家安全罪名被定罪服刑的囚犯可以被禁止接受刑罰覆核,在該條例通過之前被判刑者亦不例外(第168條)。據總部位於美國的香港民主委員會統計,香港現有1,829名國安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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